人工智能披露法律
欧盟:人工智能内容披露要求
欧盟根据 EU AI Act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cle 50,自 2026年8月2日 起生效要求进行人工智能内容披露。
具体要求
提供者必须披露人工智能交互(50(1)),并将合成的音频/图像/视频/文本标记为机器可读(50(2))。部署者必须通知接触到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归类系统的人员(50(3)),并标识深度伪造,以及为就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向公众告知而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文本(50(4))。
谁必须遵守
将输出投放欧盟市场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与部署者。
涵盖的内容
人工智能交互、合成媒体、情绪/生物特征系统、深度伪造、涉及公共利益的人工智能文本。
条款
- 50(1) — 人工智能交互披露
- 50(2) — 合成媒体机器可读标记
- 50(3) — 情绪/生物特征通知
- 50(4) — 深度伪造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人工智能文本标识
状态与说明
自 2026年8月2日起具约束力(依据 Regulation (EU) 2024/1689,日期确定)。针对既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 50(2) 机器可读标记的一段短期过渡期,由《人工智能/数字综合修正条例》(AI/Digital Omnibus amending regulation)设定(最终文本于 2026年6月29日通过);欧洲议会的立法进程追踪(Legislative Train)将其列为 2026年12月2日,但尚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而欧盟委员会最初的提案定为 2027年2月2日。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前,请将确切的过渡日期视为暂定。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已于 2026年6月10日发布了一份自愿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
如何借助 AIDisclose 合规
发布 ai-disclosure.json 清单,声明您网站所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添加站内代码片段,以 28 种语言呈现法律要求的通知与标识;并保留带时间戳、可导出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已经展示。首先免费检测您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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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日期 2026年7月5日.